审计组负责人及组内成员均缺乏计算机系统方面的专业技能存在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组负责人A及其项目组其他人员均不具有甲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知识,应该选派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注意事项:
聘请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人参与审计工作不恰当。为鉴证客户提供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
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下:
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ERP软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
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ERP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系统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
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性,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BC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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