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具有哪些特点

如题所述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2006-09-14  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  第一、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  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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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16
应试教育的特点,都是为了一个最终的分数,考试!
第2个回答  2014-02-16
基础性,普及性,学科性
第3个回答  2015-11-09
  中小学教育性质的具体表现:
  (一)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
  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是指对年青一代,施以全面的素质教育,为他们未来做人和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科学文化发展情况不同,基础教育年限与要求也不同。我国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都是基础教育,高中是高一层次的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基础的。
  从中小学生毕业后的去向看,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为成长为合格劳动者打基础。高中毕业学生大部分将走向社会,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或服务性劳动;初中毕业生除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外,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技教育。中学教育的基础性,首先表现在为他们的就业和接受一定职技教育训练打基础。
  二是为接受高一级学校教育打基础。初中毕业生有一部分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高中毕业生有广部分将升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中等学校的基础性也表现在为这一部分学生的继续学习打基础。
  三是为个人终生学习打基础,中小学教育不单是为直接就业做准备,也不单是为升入高一级学校做准备。就业或升学是毕业后面临的一次社会选择,但不论选择结果如何,每个人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必须终生接受教育,中小学教育也是为继续接受终身教育打基础。
  中小学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基础工程。中小学教育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打基础,也就是为提高中华民族素质打基础。中小学教育与高等教育不同,高等教育的人数极少,而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接受中小学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未来的社会成员都将是至少接受过初中教育的,因而未来整个民族素质状况如何取决于现在中小学教育的质量。
  (二)中学教育的全面性
  基础教育应当是全面性的,不是为某一方面打基础。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小学教育的全面性正是遵循了宪法的要求。
  普通中小学教育对象是青少年,他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和世界观、道德品质形成时期,因此打基础,不仅包括在知识技能的发展方面,也包括在身体发展、思想品德发展、心理素质发展等方面打基础。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社会文化素质等方面。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小学必须对学生施行全面教育,当前的中小学教育质量是否全面,关系到今后民族素质是否得到全面提高。要端正办学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为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作贡献。
  (三)中小学教育的义务性(当前我国是指初中阶段)
  “承认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进步的条件,这无疑是20世纪后半叶的重要成就之一。”中小学教育的义务性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教育已摆脱了阶级地位限制,不分性别、出身、民族、种族,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不同的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同。我国的义务教育年限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学教育两个阶段。义务教育在小学和初中阶段都表现为普及性,但普及教育与义务教育并不是同一概念,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一定程度的普通教育,它无严格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有其特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体说有以下含义:按法律规定政府有为国民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儿童就学的义务,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个人有接受一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决定指出:“现在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现代生产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因为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相互联系,所以常常称之为普及义务教育。
  认识普通中小学教育性质和特点,对做好学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义归纳如下。
  1.明确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在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中,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认识中小学教育基础性,能更好地认识中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3.认识中小学教育基础性、全面性、义务性,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坚持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处理好普教与职教、基础与提高、少数尖子学生与大部分学生,升学率和合格率,巩固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