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有工作,工资每月3300元,但每月还房贷2500元后,所剩的只能维持一家人的最低生活开资,暂时付不了老人的赡养费。请问这种情况老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
子女有工作的老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参照《农村低保政策》第一条,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凡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为3528元/年/人),且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2、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县外务工半年以上不能纳入保障,但务工收入列为家庭收入。
扩展资料
参照《农村低保政策》第三条,农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农村低保认定程序主要是“三环节、十步骤”程序:
1、村环节:受理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困、一榜公示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调查小组至少有1名国家正式干部,2人以上一同入户调查;
2、镇环节: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
乡镇社会事务办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资料审阅和入户抽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抽查核实工作;
召开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会议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的抽查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审核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组成:乡镇社会事务办、党政办、监察室、财政分局、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人社中心、林业站、畜牧站、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支书组成;
将审核情况和拟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示栏公示5--7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3、县环节: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待遇发放
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入户抽查工作;
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标准;
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评审情况5--7天;
根据公示结果,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的下一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 贵州正安县人民政府官网 - 农村低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