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问题: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难道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吗?怎么又去最后了呢?
2、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后的合意,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怎么又去了最后?那么要是发生争议,就是工程的变更就变的没有意义?
问题一写错了,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