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合同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是: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问题: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难道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吗?怎么又去最后了呢?
2、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后的合意,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怎么又去了最后?那么要是发生争议,就是工程的变更就变的没有意义?
问题一写错了,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广州梁律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一般实践中招标文件包括了投标书、技术标、经济标、相关附件等内容;该条中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具体包括哪部分很难予以区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应该是属于经济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详细的投标报价,在此单独列出,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第(3)项内容不包括此项内容。原因是由于投标之后双方还有一个协商合同条款的借款,在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因此,方将投标人投标时编制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数放在这个比较靠后的位置。
其次,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并不是排在最后,排在最后的是第(9)项,这个是另一款,不再上一款的范围内。同时,这里有一个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冲突的地方,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又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在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及有可能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
当然,通用条款中的第一条并不是法律,在严谨性上是存在很多歧义的,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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