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考取了外省A市某机关的公务员职位,由于某些原因想回家发展,今年2010又考取了本身老家的公务员职位,现在A市人事局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规定为由拒绝放行我的档案。导致我无法在老家单位上班。请问人事局的做法符合规定吗?反正我本人是觉得他们对法规的解读有偏差 希望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为我解答下 谢谢看来你们很多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士 1.这是不是地方法律,是中组部 人事部联合发文规定的2.按国家公务员法,未满5年时绝对不能辞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