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题:特惠制与普惠制的区别。希望举例说明。满意追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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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二十一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对于发展中国家,普惠商品可享受比正常税率更低的优惠税率;对联合国大会认定的49个特别不发达国家(LDC),普惠商品全部免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得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实行的普惠制待遇。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有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中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关税特惠制是国家间的贸易协定,主要涉及来自协定伙伴国或受惠国的货物待遇问题。
以下为4种关税特惠制:

全球贸易优惠制 (GSTP)
包括新加坡在内的44个国家加入了这个体系,系统内成员国须给予来自另一个成员国合乎条件的产品特惠关税待遇。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议 (CEPT)
该协议有助于亚细安成员国间的贸易。它将减少区域内的产品关税,将其限制在零至5%。
普惠制 (GSP)
如果产品是从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您可获得特惠关税待遇。援助国还将优惠扩大到以下国家:白俄罗斯、加拿大和独联体/俄罗斯联邦。在普惠制下,新加坡被归类为发达国家。
英联邦关税特惠制 (Commonwealth Preference) (CP)
贸易商从新加坡出口货物到毛里求斯和塞舌尔,如果产品合乎条件,可以获得特惠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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