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

你好!我是湖南某公司的员工,我们的工作性质是电话销售,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八点半到晚上九点半以后,中午十二点到一点有一小时时间吃饭,下午五点到六点也有一小时时间来吃饭。周五是从早上八点半上到下午五点下班,周六休息周日下午一点有药开始上班上到晚上九点半。偶尔周末也会加班,我们的工资是1500的底薪+提成,不包吃,不包住,中餐在公司吃,但要扣钱。每天这么长时间上班,中午还不可以睡午觉,一天下来人已疲惫不堪,这份工作我很喜欢,就是上班时间有点受不了,我就想咨询下老师: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样的上班时间,是不是在劳动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希望老师能够帮帮我。。。。

第1个回答  2011-07-10
劳动法规定 一天不能超过8小时 一周不超过44小时 每周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 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加班就要给加班费 正常工作日加班150%工资 星期天加班 200% 节日加班300% 你可以主张加班费 不给到劳动局告他
第2个回答  2011-07-10
销售可以是不定时工作制的
要看你有没有签过这样的东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