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自有农村房屋产权证一本(是老房子,这次我公公与我大伯共同重新建造),其有子女五个。女儿自动放弃产权继承。现就两个儿子继承房产。通过我公公与大伯多次沟通后,我大伯初步同意将来我奶奶过逝后,变更房产对我老公有利益关系,方同意交奶奶的房产变更为我老公的名字。所以在协议上写着这样的一段关于我老公继承的条件(下面为协议上的原话):
房屋造好以后,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产权证人名字还是母亲陆爱芳,任何一方都不得随便更改,如果要改,必须要得到兄弟两家的双方同意,否则更改无效。在母亲百年以后如果这房屋产权证的变更(改为:我老公的名字)对我老公有利益所在,则同意变更;如没有利益所在,不必变更。但在更改之前必须要通过对方,并重新签订协议公证,以确定双方之权益,然后方可变更。
我想咨询的是:其协议上写了“对我老公有利益关系才变更“这里的利益关系就是希望将来能够再向政府批复建筑(农村),需不需要在协议上直接写明这样的利益?在协议上提出这样的利益关系违法吗?还有如果我大伯到时不同意,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把这份协议当作法律依据吗?还有哪些需要更改的,请指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