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健康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