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和养老保险的关系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1.我老家是吉林的,后来在秦皇岛上的大学,毕业后将户口迁回老家了,档案也放在老家那边的人才中心了,是缴费的那种。
2.现在我在秦皇岛工作,单位给我交养老保险。
请问我的档案现在是应该继续放原来老家那呢还是应该交给单位这呢?(单位并没有给我要档案,能知道单位到底给我交了吗) 另外养老保险跟档案有关系没有?档案放那每年360块钱到底有什么用呢?
谢谢,懂得人告诉我一下。急!!!!

第1个回答  2018-10-03

1.档案应尽快托管,保险也应尽早办理,这是关系个人利益影响退休保障的重要因素。所以应该找原单位索要工作期间经上级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补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并送交档案代理机构存档。

2.通过建立跟档案挂钩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这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

扩展资料

档案是养老保险的基础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即档案基础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受档案基础的影响,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档案基础的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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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9-23

正常情况下,社保局办理企业职工参保是需要核对个人档案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档案应尽快托管,保险也应尽早办理,这是关系您个人利益影响退休保障的重要因素。

您应找原单位索要工作期间经上级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补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并送交档案代理机构存档,这是计算工龄的重要依据。

拓展资料:

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事宜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参保个人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填写相关的表格后就可以参保了。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参考资料:养老保险——百度百科人事档案——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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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13

养老保险和档案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个人人事档案与领取养老保险最直接的关系就是以后确定你养老保险缴纳费用的年限。

简单地说就是以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你何年何月办理退休手续及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日期。

就目前而言办理退休手续,存在着以下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以个人人事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依据(特别是参加工作时的招工政审表、单位职工登记表、体检表等),以此来确定是否可办理退休手续;不以现在出具的证明或身份证为依据。

1、出生日期、年龄的界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2、工作年限的界定(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影响到时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标准;

因此,个人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缴费人员来说,必须档案与缴费同步,应交由缴费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部门)保管。

正常情况下,社保局办理企业职工参保是需要核对个人档案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档案应尽快托管,保险也应尽早办理,这是关系您个人利益影响退休保障的重要因素。您应找原单位索要工作期间经上级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补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并送交档案代理机构存档,这是计算工龄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1,养老保险的缴纳不是必须有档案,但是办理退休时必须有档案才能办理。

2,如果是在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在街道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法律规定上不是必须把档案放在单位或者街道保管。

3,如果是在人才中心缴纳养老保险,档案必须在缴费的人才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4,但是以现在的退休政策规定上,办理退休时,必须将档案移交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以进行工龄的认定工作。

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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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9-13

正常情况下,社保局办理企业职工参保是需要核对个人档案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档案应尽快托管,保险也应尽早办理,这是关系您个人利益影响退休保障的重要因素。您应找原单位索要工作期间经上级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补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并送交档案代理机构存档,这是计算工龄的重要依据。

一、人事档案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1、人事档案在我国现在社保体系中起的作用并不直接,只是起到一个验证社保享受者实际情况的佐证作用。如果登记的社保材料齐全,基本不需要档案。如果材料不全,档案可以作为一个证明。

2、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

二、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程序: 

劳动保障机构首先要确定退休人员的档案是否移交市、区社保局,确定后,由劳动事务保障所的工作人员查阅退休者档案,核对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的时间、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将以《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为准。

三、特别提醒:

办理养老金领取,要经过档案的审核,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受保时间等都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金额。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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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2018-09-10

一、你到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是必需要提供档案的!退休时,需要向拟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并且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您档案记载核定工龄,所以档案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没有档案,符合退休条件也可以办理退休。

二、就目前而言办理退休手续,存在着以下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以个人人事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依据(特别是参加工作时的招工政审表、单位职工登记表、体检表等),以此来确定是否可办理退休手续;不以现在出具的证明或身份证为依据。

1、出生日期、年龄的界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2、工作年限的界定(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影响到时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标准;

3、 因此,个人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缴费人员来说,必须档案与缴费同步,应交由缴费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部门)保管。

三、档案的主要作用是记载你人生轨迹的,主要是政治方面的记载多一些,如参军,入党或加入其它的民主党派,另一个就是你在评定职称或定级时要用到,如果你不打算参加这些政治活动或评定职称,你可以将档案提出来自己保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把档案以待业者的身份存放在街道办事处。

扩展资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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