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公司借款,他以个人名义打的欠条,后对方索要未果于2001年5月起诉至区法院,一审判决夫妻共同偿付,2001年7月起诉至中法变更为前夫一人偿付,将我剔出。2001年10月份离婚,婚内财产归前夫,他远走他乡。没想到2007年1月区法院依据《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1项规定将我追加为被执行人,我申请复议被驳回,维持原裁定,现区法院到我单位下达了裁定书,裁定我每月给付800元钱直至欠款扣完。离婚时我没有分到任何家产,离婚6年了还要背负起前夫的债。怎么会这样呢?每月就被留下最低生活费,欲哭无门。
我查了《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执行时间是2004年4月1日起,恳请诸位专家能给我个明白。已经离婚了,我还需要替前夫还债么?我应该怎么办呢?
1 中法的裁定是:我没有出具任何欠据给对方,仅以我是前夫之妻就判定我承担民事责任是将借款之民事法律关系与夫妻财产之民事法律关系混在一案审判,有悖法理,判定我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至于在本案执行中和我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是离异法律问题,不是本案诉讼裁判之对象
2 离婚判决书上约定混内财产归他,共同债务也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