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子久拖不判

我有一民事官司提交法院一年六个月了。(我方是原告)经法院调解过两次未果。后由被告方申请鉴定再经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口头同意调解结果但未签字。法院称择日宣判。但经办发官久拖不判。(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同意至今又一月余)去催过几次总说要办的案子太多为借口。总说不要着急,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向该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当地的人大部门反映,请求支持。普通民事案件是6个月的审限,牵扯到鉴定问题的,可能会延期,根据实践,法官以案子太多为借口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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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对于法官久拖不判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规予以处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案件久托不判的情况在各地法院都有,只有不超过法定期限作为当事人只有催促法官尽快结案;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你可以投诉到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及检察院。
法律分析
诉讼实践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去人大、政法委员会投诉。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级人大、政法委员会投诉。督促其按审限下判。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个回答  2011-07-19
案件都是有审限的,简易的扣除鉴定期限就3个月,普通的6个月,如果超过审限法官是违法的。建议你找该主办法官的相关领导反映。
第3个回答  2011-07-07
咨询主办法官。
第4个回答  2011-07-07
找领导反映一下或找上一级法院监督。
纵横法律网 宋晔明律师追问

找领导或上级反映,得罪了他岂不是更难办?这样的顾虑有理由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