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授衔年龄的规定

如题所述

《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察年龄的规定是“年满十八岁”,只要是在职的正式民警就可以授衔,附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 规定的期限和条 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 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 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 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 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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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警衔是现代警察衔级制度的简称,是区分警察级别、表明警察职业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授予每一个警察的崇高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1829年,当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

警衔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世界各国警衔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和混合型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衔和人民警察警衔两种警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武装警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章第7条规定执行,武警士兵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士兵军衔的规定执行。

纵观世界上各国警察的衔级制度,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和历史条件不同,警察衔级所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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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没有年龄规定,是根据入警前是否具有工作经验和学历高低授衔的! 大专和本科一般授予三级警司或者一级警员。研究生学历授二级警司,博士授一级警司! 入警前是大专或本科学历如果有两年或三年工作经验,授二级警司! 警司警衔三年一次晋升,警督警衔四年一次晋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2-02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