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 ,开车撞了人 ,不管责任在谁 ,都不建议垫付医药费。
原因有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换句话说 ,抢救是第一要务 ,别担心因为你不垫付医药费而耽误伤者治疗。
2、同样是该法第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前 ,如果你已经按时依法投保了交强险 ,那么保险公司会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 ,假如这笔钱不够 ,那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进行垫付。也就是说 ,垫付有机构承担 ,所以没有必要由个人来承担。
3、垫付有风险 ,扯皮两行泪 ,如果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 ,后期出现翻脸不认账的情况 ,那么当初的好心现在只能化作一腔怒火甚至不理智的行为。
当然 ,原则归原则 ,法制归法制 ,实际还是面临着人情道德的拷问 ,尤其是对撞人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此时 ,如果是出于歉意 ,想为伤者垫付医药费 ,也是可以的 ,但是切记保留书面材料 ,做好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