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监察法一方面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诉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和相应的标准。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调查取证是顺利推进监察调查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调查人员,在监察调查工作中,首先要注重分析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熟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其次,要注重取证程序,程序违法势必导致证据瑕疵,甚至导致证据被排除而不能使用;再次,要重视合理构建证据体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过程,只有合理运用证据材料才能构建出证据体系,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除此之外,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还应该特别重视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对于很多违纪违法案件来说,证据往往有着稀有性、单一言辞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某些证据的不可再生性。所以,从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角度考虑,调查人员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证据,就能保障监察证据顺利转化为刑事证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监察法中什么是非法的方法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具体而言,非法方法主要是指:(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等。采用上述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属于非法取证的范畴。此外,监察机关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还要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形式与要求,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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