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是

如题所述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施行。

他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的出台,对于增强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水平、整治医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条例》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党员、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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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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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网讯(记者 杨芹) 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为老百姓的“看病钱”划清不能触碰的“红线”,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4月12日上午,宿迁“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市医疗保障局从今年4月至12月,采取“1+N”的模式,即“以4月集中宣传月为核心,以5月至12月坚持广覆盖多渠道的日常宣传工作为重点”,坚持多管齐下,全方位宣传解读医保政策。

发布会上,相关人员就市民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第2个回答  2023-04-18

 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为老百姓的“看病钱”划清不能触碰的“红线”,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4月12日上午,宿迁“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戚知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颤激》(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市医疗保障局从今年4月至12月,采取“1+N”的模式,即“以4月集中宣传月为核心,以5月至12月坚持广覆盖多渠道的日常宣传工作为重点”,坚持多管齐下,全方位宣传解读医保政策。

发布会上,相关人员就市民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针对个人医保就医行为有哪些规范?如果违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茄仔袜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3个回答  2023-04-18

 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为老百姓的“看病钱”划清不能触碰的“红线”,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4月12日上午,宿迁“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市医疗保障局从今年4月至12月,采取“1+N”的模式,即“以4月集中宣传月为核心,以5月至12月坚持广覆盖多渠道的日常宣传工作为重点”,坚持多管齐下,全方位宣传解读医保政策。

发布会上,相关人员就市民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针对个人医保就医行为有哪些规范?如果违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4个回答  2023-04-17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共 5 章 50 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二是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规范基金使用。三是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监管和执法体制机制,规定监管形式,规范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四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该《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