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关系

如题所述

1.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历史、文化、信仰立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 大陆法系,亦称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源于罗马法,特别是在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重新被发现后,对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法系强调民法体系,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注重法典编纂,强调成文法的详尽性,以及法理逻辑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
3.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师从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其特征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进步和完善通常通过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来标志。
4.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主要基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和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这一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重视先例对后续案件的约束力,法律规范通过个案积累形成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
5. 在英美法系中,审判时更注重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法庭判例对下级法庭具有指导性,但非必然约束力。案例驱动的法律制度发展,使得每个重要案例都可能成为后续判决的依据。
6.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非孤立存在,它们之间存在交流和融合。混合法系即体现了这种融合,一些国家结合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种混合趋势在世界各国变得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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