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 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审查时需注意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情况。
3. 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性,包括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具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现场笔录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4. 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包括是否遗漏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了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是否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了一般法律规范等。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应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5. 审查被执行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包括是否适用了法定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步骤、是否缺少必要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
6. 审查留置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即在受送达人拒收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置送达。仅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签字而未邀请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应视为送达程序不合法。
7. 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时效性,包括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若行政机关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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