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

如题所述

煤矿防治水细则
一、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四、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完整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五、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六、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七、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相关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八、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九、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
十一、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应急能力。
十二、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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