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还用再签就业推荐表吗?

如题所述

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正规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单位都需要推荐表和协议书。如果只签了劳动合同,那90%不是一个正规接纳毕业生的单位。在这样的单位工作,毕业后的很多手续(落户、档案转移等)都不太可能正常办结。
所以,遇到这样的单位,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给你一个文件做参考,所有的学校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都是相同的,因为国家对此有统一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发放、使用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1.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由我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根据各院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人数统一发放。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限发一张(定向生、委培生不发放推荐表)。
3.毕业生领取后应认真、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相关事项。
4.各学院审查后,由毕业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院分党委或党总支公章,然后统一交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统一出具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5.毕业生必须慎重使用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6.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写错误或遗失后,应立即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汇报,经确认属实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补发以一次为限。
7.毕业生不得任意涂改已经盖有公章的就业推荐表。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接收函或回执,毕业生持接收函或回执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不需要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交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签署学校意见。
4.学校签署意见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毕业生档案的邮寄接收地址。
5.用人单位用人指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大连等地的单位还需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
6.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生效。
7.毕业生将协议书(学校留存联)送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由负责老师汇总后,编制就业方案。
8.签定就业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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