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公办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学校被同班同学在教室里从背后猛然推倒在地,结果撞到了桌脚而导致右眼睑撕裂伤缝合了4针,后来找到了那个推人的同学,班里很多同学都指认是他干的,他也承认了。这所学校给学生们入了集体意外伤害险,现在请问除了保险公司赔付外,校方和对方监护人还要进行赔付吗?该如何区分责任,进行赔偿?
请有律师水准的给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 可以起诉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非本意的
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外来原因造成的
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突然发生的
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