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并和分离的债务怎么办?没有合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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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概括承受。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同意。
  (2)债务概括承担是存续公司单方的、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存续公司(受让方)向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为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意义。相反,被吸收公司(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发出债务概括承担通知并无约束存续公司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给予答复。被吸收公司仅需要对自身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3)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得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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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6
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合约则,由新公司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第2个回答  2010-12-27
公司合并,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分立的时候没有跟债权人就债务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家分立后的公司全额偿债,当然,超过自己应偿债部分可以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如果分立公司跟债权人有协议,则按协议办。但是注意,分立公司内部的协议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分立公司内部协议如何偿债,债权人可以置之不理,仍然可以向各分立公司全额追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