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江波系内蒙古*保安押运公司押运员,2010年3月11日在武川县境内执行押运任务时,由于司机程臻超速驾驶造成押运车自行翻车,致使江波抢救无效死亡.3月18日经武川县交警队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付江波家属432000元,由公司总经理牛吉祥签字确认并于3月22日将理赔款由交警队主持一次性付给淡江波家属.2010年7月7日*公司起诉武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3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因是1、江波同志是在执行工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加重了公司负担。2、当时公司总经理牛吉祥调解签字时未有公司董事会法人授权委托书,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图。3、交警队的调解协议书上明确列当事人为肇事司机程臻,而签字确认时却没有程*的签字,故申请撤销该份协议,要求江波家属还返理赔款432000。请问是否该份协议在法律程序为不合法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可以撤销?请法律高手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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