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如题所述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勘察、设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勘察企业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时,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内容应能满足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全方位需求,以保障工程的全面性。
第十五条强调,所有勘察和设计文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应规范,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性,不容忽视。
第十六条明确,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必须明确标注规格、型号和性能等关键技术指标,而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一般情况下,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企业发现设计存在不满足作业安全条件的问题,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随后需按照程序向设计企业反馈。设计企业有责任及时对设计进行修改,并出具详细的修改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实施。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确保建设工程在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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