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网友咨询: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机构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授权后,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相关情况。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该区域全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事宜。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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