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应当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之内。但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