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文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合规外部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合规职责】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并附正当理由;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合规职责】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年度公司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四是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高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保险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专属保险公司 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一个保险公司的成立是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维持发展秩序的,因为保险公司收入的是人们投入的保险资金,也是人们所关心的经济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的良好制度管理是人们可靠的保障。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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