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如题所述

嫌疑人侦查阶段诉讼权利有:(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
嫌疑人侦查阶段诉讼权利如下:(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若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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