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劳动局分配给国企工作的工厂员工,是属于在职在编人员的。
我国的国企用人制度和养老改革最早是在1986年,1986年及以后入职的工人,有部分是采用了“合同制”,开始缴纳
养老保险。但是,仅实行了几年又停止了一下,到1992年,又开始实行
国企改革,重新实行用工“合同制”和缴纳养老保险,并逐步扩大范围,至1997年左右,企业用工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聘用制。并取消国企的人员“编制”。
如果你是1983年入职参加工作的,那个时候还没有“合同制”这个概念,除企业
临时用工外,由劳动局分配的,基本上属于“在职在编人员”。
追问如果合同上面写着合同制工人呢,也是属于在职在编吗
追答 合同工就是合同工,只能算在职,没有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