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尚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他在接受托运人B订舱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C订舱;货物交付船公司后,船公司签发了"以B为发货人、凭指示的运费预付提单”;A公司凭此提单安排结汇,收货人D取得提单并计划凭此向船公司提货。问
1.假设A公司仍为代理人,如果B公司未如期支付运费,船公司在未收到运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A公司和/或D公司索赔运费?为什么?
2.假设A公司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自己的提单并予以流通转让,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后予以处罚并宣布无效,试问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处罚?其处罚依据是什么?有无不当之处?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该提单是否让然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