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通过招标接管小区镇政府有权指派其它物业进场吗

如题所述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机关有权指定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政府机关是无权干涉小区以及物业公司的自主选择权的。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服务性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在一般情况下,小区是哪个物业公司入住是由小区以及物业公司自主选择的,政府机关无权指派某个物业公司入住任何一个小区,也无权指定小区使用某一物业公司的服务。这些都属于超越职权。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争议很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终止。或者是个别物业公司诚信度较差,在接管中认为赔钱了,自己卷铺盖走人,小区没人管了。这种情况下,社区、办事处或者市区政府部门出面,为了小区的安全、卫生和业主的生活出行,会出面替小区选择物业公司(只有这种情况,否则政府属于超越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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