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和认定的,地质结构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在不利环境条件下,诱发滑动、垮塌等地质灾害的地域。第三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造成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计划和经费计划,划定禁建区和慎建区范围,审批建设工程深开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经费;
  (二)组织城市危岩滑坡调查和监督测工作;
  (三)组织对重点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抢险工作;
  (四)督促检查社会单位落实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责任;
  (五)组织指导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计划、财政、规划、土地房屋、防讯、水利、交通、港航、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第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负责;
  (二)用地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该用地单位共同负责;
  (三)港口、码头、航道、铁路、公路、绿地等用地范围内的,由该用地单位负责;
  (四)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由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
  (五)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前款所称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于人口密集区域且危岩滑坡险情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地域。第七条 城市危岩滑坡险区按照险情程度划分为禁建区和慎建区。
  禁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危岩滑坡险情严重,在不利于环境条件影响下容易发生垮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发生滑坡险情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或虽经治理但因环境条件影响,改变了原有的地质、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区内从事下列非治理建设活动;
  (一)开挖、打洞、采石、取土、堆物;
  (二)排水渗透;
  (三)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四)可能引发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无条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加固排危,并逐步迁出。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确需在慎建区范围内及附近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部门在确定红线前,应当征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对该地区作出地质勘察评价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条 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引发危岩滑坡灾害。凡在慎建区范围内,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作出详细的地质勘察评价,制定防止引发垮塌、滑坡及其应急的处置方案,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及附近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做好防治措施,防止发生垮塌、滑坡。
  因建设施工造成人为的危岩滑坡险区的排危抢险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危岩滑坡险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或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危岩滑坡险情进行鉴定,采取应急措施。险情严重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发布通告,组织疏散险区内的居民,并做好排危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