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在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
1、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2、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3、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4、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5、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 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 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 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