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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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2、第六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裁判依据。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仅可作为论证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