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地户口上初中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需持有以下材料: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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