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和民法典冲突的地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民法典体系内外的既有旧法与民法总则呈现出“诸法并存、新法旧法交错”的格局,这使得民法总则在适用上存在着大量尚未厘清的问题,特别是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之间规则不明,严重影响了适法统一和司法公信。鉴此,九民纪要明确应当按照立法法、民法总则之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妥善解决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特别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问题,并对个别具体制度规则的法律适用作了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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