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培新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根据中央文件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统一步调,要求在2020年招生入学工作中全面落地。 二是回归教育初心,减轻过重学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要求。无序的跨区域“掐尖”招生及其由此带来的“培训热”“竞赛热”,极大地加重了学生的校外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去年12月,我省十四部门出台《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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