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夹棍是什么样的刑具?

如题所述

从清代《乾隆会典》的材料知,夹棍的形制是:“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拷讯时将一根棍置犯人两踝之间,另两根分置两踝外侧。拉紧穿于三棍圆孔中的绳子,三棍靠拢夹挤两踝,使犯人疼痛难忍。并指出“重案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这里还强调大案、要案摸不到实情时,才得用这种刑具,但还不能超过两次,可见这种刑具使用时的惨烈。《三才图绘》中所绘的夹棍形状,大致与此相似,惟下无“圆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夹棍都是用硬木制作;夹棍施刑的部位是脚踝,踝骨是脚腕两侧凸起的部分,若夹得重,受刑者往往因此腿部受到重伤,甚至被夹碎踝骨致残。夹棍在古代还有种种异名,王圻《三才图绘》中又名之为“脚棍”,《儒林外史》则称为“檀木靴”。因为它由三根木棍组成,所以也有称之为“三木”者。夹棍这种刑具的起源,一般认为来自宋理宗时的法外酷刑“夹帮”“超棍”。《宋史·刑法志》说:“又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若严格地讲,“夹帮”“超棍”还不完全是后来的“夹棍”。因为“夹帮”的施刑部位是颈部,《玉篇》:“脰,颈也”;“超棍”则是施刑于腿部,《玉篇》:“股,髀也”,并无夹意。沈家本更将“夹棍”这种刑具追溯到《隋书·刑法志》中提及的压脚踝的酷刑:“南北朝时有压踝杖桄之法,其形状不知何如?是即夹棍之意也。”所以,夹棍是综合上述种种刑讯手段而逐渐形成的,约略出现于元明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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