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果你做了司法警察,你会如何从事这份工作?

如题所述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从事这份工作必须保证:
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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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8
  目录

  行使权力
  类别区分
  法律依据
  职权规范
  编辑本段行使权力
  检察院、法院的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时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
  编辑本段类别区分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编辑本段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主要对公安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系统的人民警察职权作出规定,现行法律对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职权则未作规定。
  编辑本段职权规范
  目前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只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行条例”中,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此二“条例”作为法、检内部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性质存在重大瑕疵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非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最高法院以新司法解释排除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司法解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个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无权以“条例”形式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只能定性为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除司法解释外,人民法院在未经授权前提下,只能制发内部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在人民法院内部适用,但此“条例”竟然在法院内外适用10余年!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以只对内有效力的“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制定未经任何法律授权 1、该“条例”未经《宪法》和《立法法》授权。 2、该“条例”未经《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人民法院组织法》仅在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未将司法警察公权力及司法警察制度立法权授权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私自创设或规制司法警察权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 3、该“条例”未经《人民警察法》授权。《人民警察法》仅在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未将司法警察制度立法权授权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私自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违反《立法法》 1、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关于“司法制度”绝对保留的规定。司法警察制度属于司法制度重要内容,该“条例”违反《立法法》第八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 2、违反《立法法》第十条关于“立法授权”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未经《立法法》明确授权,未经立法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与《立法法》严重冲突,此条例应归于无效! 四、违背基本法理:司法警察权夺人生命,限人自由,收人财产,使用警械武器,警察权必须遵守“权利法定”原则,且必须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未以法律规制,必然藐视人权,违背法治! 五、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因严重违反《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之日起归于无效。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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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1
法警一般是聘任制,35岁以下的,具体条件参考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怎么做工作,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即可,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