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如下:
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民事诉讼法对处分的原则是: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面对民事诉讼时具有绝对的主动权。既能就民事问题提起诉讼,也能撤诉。对诉讼请求的范围可自行决定,法院不得干涉。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充分给予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使民事纠纷更能合理的解决。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