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现在,法律已经越来越完备了,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很多的案件会进行申请重审,那么对于重审的案件也是会具有一定的期限的。一、民事再审期限已过如何申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不论民、行、刑案,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法律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并无作出期限和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而且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条重要途径,申诉材料也只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来料来源之一。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同时将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逾期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的,显然符合第一种情形,因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抗议或者抗诉的。至于行政案件方面,则与民事案件同理,可以在逾期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转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新民诉法第209条可不申请法院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新行诉法没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新行诉法第98条及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必须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那么可不可以用公权法定来说事呢?答案应该也是否定性的。一是这个问题可转换为当事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此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了。而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申请中发现了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原本没有参加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是其发现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提起对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应当允许其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材料来源。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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