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不动产确权登记在非汕头户口吗

如题所述

不是,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澄海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已建成的但尚未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已分别颁发合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不强制换发新证,但应由权籍调查人员记录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本细则所称的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包含三种情形:一是无权属来源资料,未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利信息的;二是仅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单地证”);三是仅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以下简称“单房证”)。

  本细则所称的地上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柱廊、阳台、室外楼梯等),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一律不予登记。

  本细则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规划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家庭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用地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村庄范围内除了宅基地外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范围外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已建成村委会址办公场所、文体活动场所、篮球场、停车场、垃圾回收点等民生类工程和社会生活基础设施(不属于村办的幼儿园、小学除外)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细则所称的宅基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包括:澄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证、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用地证明材料;1986年清查确认表;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俗称“余锡渠契”)等。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包括: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第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以及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尚未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办理时,由村民向农村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出具意见,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认定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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