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严格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科学、高效的监管,确保业务的规范进行。


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循职责权限,严格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为,坚决避免乱收费和乱罚款,维护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十九条详细说明了现场检查的要求,至少需两名执法人员参与,他们需携带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有权询问相关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记录和资料,核对技术资料,甚至进行现场摄影、摄像取证。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记录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确保归档,同时保障当事人对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权利。培训机构在许可区域外的违法行为,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并将结果通报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强调了所有相关方的责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等应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共同维护培训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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