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食品不合格应用哪个法律处罚

如题所述

总的来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但负责食品安全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如农业行政部门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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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来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25
产品质量法或者食品安全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5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除了以上2个文件外,还可以参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