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如题所述

不予受理,是基于起诉的实质要件不符合条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如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起诉状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没有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的,没有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的、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没有提交支持诉请的基本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中的结婚证或事实婚姻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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