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有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