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如题所述

以下情形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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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1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但是实践中抽逃出资行为花样百出,还应子以实质形式的标准,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产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即相关当事人是否虚构了事实,将股东的出资非法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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