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见2013年入职欢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一职,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全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1日欢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李三见去美国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球高端电子科技培训班进行了培训,培训费用花费10万元,李三见在该培训班学习到了高端电子科技技术,2015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该劳动合同附带服务期约定,服务期限同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其余内容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相同,随着电子科技技术迅速发展。李三见在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点30分至晚18点,公司午休时间为12点到13点,每周工作6天。李三见入职后一直享受每年3天的带薪年休假,此外公司还安排了公费旅游,每次旅游时间均为3-5日。2017年10月11日,欢乐电子公司为扩展北方市场在保留成都部门的情况下委派李三见任北京分公司技术经理限期5日内到岗,调岗通知下发当日公司要求李三见在当日清理工位上的个人物品并在第二天安排了新员工进驻李三见的工位。李三见不满公司调岗安排,一直未到北京分公司进行工作也未继续到成都公司工作,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无故连续旷工5日的,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向李三见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三见不满公司决定想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申请应如何书写?
思考方向:
1.李三见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1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2.李三见去美国培训是否属于培训期
3.本案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4.本案件中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索要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