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月受的伤,上海十级工伤赔付为7月前十二月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理解成这样 7*(2013年月缴费基数*9个月)+(2012年月缴费基数*3个月)/12个月呢?
如果不是这样计算,是否指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是税前税后,是否扣除保险公积金还是不扣除,请帮忙解答!
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若有缴纳工伤保险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未满12个月则按实缴月份计算。
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则按本人应发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计算。但如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按后者计算;如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亦按后者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扩展资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