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3年十月受的伤,上海十级工伤赔付为7月前十二月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理解成这样 7*(2013年月缴费基数*9个月)+(2012年月缴费基数*3个月)/12个月呢?
如果不是这样计算,是否指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是税前税后,是否扣除保险公积金还是不扣除,请帮忙解答!

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若有缴纳工伤保险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未满12个月则按实缴月份计算。

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则按本人应发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计算。但如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按后者计算;如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亦按后者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扩展资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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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31
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6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41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即:2013年上海市职工十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692元*6个月=28152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4076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1:
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人社综〔2013〕15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0元,比上年增长8.3%。
按此计算,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凡按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5日

备注2: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备注3: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第一个问题:是这样的;
第二个问题:
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未扣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不是按照这个来的。停工留薪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单为准。
具体细节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3-30
是指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7个月,税前、税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时有所差异,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