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有一定的资金,还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还要有人员配备。决定好经营项目后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了。办理营业执照了还要出具出资证明。
(一)申请设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的条件
企业法人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法人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即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3)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支配的财产可能表现为所有权,也可能表现为经营权。
(4)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应拆。
2.企业法人的特征
(1)组织特征。具备固定的组织形式,有领导机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内部的规章制度。根据成立的宗旨完成一定的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目的。
(2)财产特征。法人以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要把法人拥有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3)人身特征。法人与公民姓名一样,享有名称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冒充或盗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另外,法人还享有荣誉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3.企业申请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检验,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责表;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组建负责人申请。
4.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
5.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结构要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
(2)企业名称应名副其实,反映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企业名称所反映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与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和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点一致。
(3)企业不得登记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容易混同的名称。
(4)挂“总公司”名称的企业,必须有所属“分公司”,反之亦然;除全国性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以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6.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清的。
(6)《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7.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企业法人独立占有,脱离原所有者,当投资者按合同、协议投出认缴的资本金后,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股权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
(三)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国家对生产经营者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之一,也是生产经营者确认自身合法地位的法律程序。大学生创业若想开办公司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必须履行一定的注册登记手续,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者在提出工商登记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要求和内容进行工商登记。
1.营业登记的对象和程序。营业登记是指登记注册机关依法确定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准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 的总称。营业登记的对象是指一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或单位。营业登记的程序一般是申请——审查核准——发照。
2.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即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权,但营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单位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法律的保护。 营业登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营业单位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应由其隶属法人承担。若无隶属法人,由营业单位作为自然人身份独立承担。
(四)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是:凡从事生产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切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服务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所有经营收入、收益的一切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户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状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照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代吸代缴义务,将发生的纳税事项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项法定手续。领到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
4.创业者应了解的几个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还有零税率。
(2)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营业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就是对意外风险的保障,是一种用经济手段补偿经济损失的方法和制度,保险又是一种社会自救行为,是达到特定的经济补救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对遭灾的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生产、生活不因此受到影响,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全,保护社会的财产安全均 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保险种类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业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这里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影响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疾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从而使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企业、公司等)应按规定代码详细填写《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个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代码证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办理投保或退保手续时,用人单位须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流动或调动工作介绍信》;合同制工人减少时,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开具的《解约通知书》。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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